如果注定要分别,那相遇的意义是什么?
我曾构想过一个“两月内进行一场完整恋爱”的模型:半月初识、半月暧昧、一月热恋,随后分手。我问我身边的同学,倘若身处这个假想的情境的开端,会选择走到最后还是从未相识?他们的回答大多都是从未相识。倒也正常,不会有人相遇相识是为了注定的分别,但也很少有人能避开注定的分别。
“她说她毕业之后一定会回家乡就业,而我一定不会去她的家乡;既然毕业时注定分别,那这就是一场没有结果的恋爱。”——如果不考虑距毕业还有些年头,这句话说的是客观事实,无可指摘——“所以不如现在及早分手。”——这个结论谬以千里。不得不说,能为数年后的未来而考虑从而产生分歧,足以看出其感情的真诚;正因如此,真挚的感情不应被虚无缥缈的隐忧破坏。没有结果,又能如何?事事追求结果,只会错失沿途风景。所谓“长痛不如短痛”?分手之后自有漫漫时间冲刷,提前分手反倒徒增遗憾。如果七年后分别,那就相伴七年;如果七天后分别,那就用这仅剩的七天创造更多美好回忆。
所以啊,相遇的意义正是别离,别离之后在对方心里留出一个空位。这个为了对方而留出的空位,容纳双方共处的回忆、承载因对方而产生的感情,足以相伴一生。如果认为一份感情很珍贵,那就更应去铭记、去想尽一切办法留住,而不是像吃到酸葡萄的孩童一般倔强地扭过头去,不去面对。相遇,不可避免地对双方产生永久性的影响,就如同两颗擦肩而过的星辰一般,总会影响到彼此的轨迹。若是能完全避免影响,那与从未相遇相比又有何不同?